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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彩凤与徐卫兵、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凤,徐卫兵,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八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民初75号原告陈彩凤,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徐卫兵,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万年县。被告方勇,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原告陈彩凤诉被告陈彩凤、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文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彩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卫兵、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4日,被告徐卫兵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月3日,月利率三分,被告方勇作担保。但还款期限满后,被告一直不还。故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从2015年10月14日起的利息(按月息三分算至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陈彩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复印件一份(经庭审核实与原件一致),证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徐卫兵向原告借款15,00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至2016年1月3日,被告方勇自愿担保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徐卫兵向原告陈彩凤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三分,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被告方勇自愿为被告徐卫兵的上述15,000元借款提供担保。两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条内容为:“借条借款人徐卫兵因经营需要,今特向陈彩凤暂借人民币(现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借款月息三分即从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月3日止。到期保证归还,到期不还,承担每天1%的违约金。特立此据,以此为据。担保人:方勇1479683****借款人:徐卫兵身份证号码:住址:万和家园23栋四单元201室联系电话:134××××5451借款日期:2015.10.14”。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还款,经催收仍未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经庭审核实与原件一致的借条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徐卫兵向原告陈彩凤借款15,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均应依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徐卫兵在约定的借款日期届至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仍���偿还。据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徐卫兵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然约定了借款利息,但约定的利息偏高,有违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更改,按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0‰予以认定。被告方勇自愿为被告徐卫兵的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并在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虽未明确担保方式,但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据此,被告方勇依法对被告徐卫兵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徐卫兵追偿。因被告徐卫兵、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愿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八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卫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彩凤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5,000元,月利率20‰,从2015年10月14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勇对被告徐卫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彩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徐卫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文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