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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江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江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649号罪犯周江峡,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江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江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江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江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江峡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