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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21刑初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30日上午,因学生打架纠纷,巩桥中学校方组织双方家长到学校进行调解。一方学生家长李某丙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到场。因另一方学生家长邱某、韩某乙未及时到校,双方在巩桥中学门口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告人李某甲与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将韩某乙打伤。经鉴定,韩某乙右桡骨骨折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辩解其没有参与殴打对方;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上午,因在校学生之间打架受伤的事,巩桥中学校方组织双方家长到学校来协商调解此事。李姓被害学生的叔叔即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给潘某甲,让其带人过来处理。潘某甲随后纠集潘某乙、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等十余人到巩桥中学办公室吵闹。当天中午12时许,李某甲、潘某甲一伙人出到学校门口时,见赶来参与调解的对方家属邱某和韩某乙,李某甲便伙同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围上去对邱某和韩某乙二人进行殴打,致使韩某乙被打伤。经法医鉴定,韩某乙的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丙、潘某丁赔偿韩某乙医疗费等费用38000元,双方互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对方很多人打其,除了用拳头打,就是拿石头砸。其不认识对方的人,只知道是邱某儿子打伤的同学那边家人、亲戚或是同村人。那五六个人朝他们走过来,其见对方过来就停下车,双方没讲几句,其中一个穿白色T恤的人就一拳打过来,其闪躲了一下,另一边就接着冲来一个穿黑色T恤的年轻男子打其,接着就上了很多人打其,其后来被打倒下地,就随手拾起块砖头爬起身来,那个穿黑色T恤的年轻人先冲上来接着打其,其拿起砖头就砸他。之后,对方就拿石头来砸了。全身都被打,伤得比较重的是右手小臂已骨折,腰部动不了。2、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见到他们后,就有几个年轻人向他们走来,走近他们时其中一个身穿白色T恤上衣的男子就对他们讲“为什么这么慢才到,打他”。讲完后在旁边的十多个年轻人就冲上来打其外兄韩某乙,另一个人冲上来一拳打到其左脸上,其被打后就走开到一边,打其的人也没有追。其在旁边见到韩某乙被十多个年轻人围着打,其中有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手中拿着石头打韩某乙,派出所干警在门口叫对方不要打,但不敢上来拦,对方打了约有十分钟。其见韩某乙被打伤躺在地上了,对方才不打韩。韩某乙的右手手腕被打断了,腰部也被打伤了。3、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实对方的人出来见到他们三个人就过来拦他们,其见情况不妙就开摩托车出到公路外面学校的围墙边。看见那帮人拦下他哥哥和妹夫,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和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一上来就打韩某乙,接着有几个人也上来就把韩某乙打下公路边的地沟里,另外有几个人就围着邱某打。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那帮人出到学校大门刚好见到邱毅的家长韩某乙、韩某甲二人坐一辆摩托车来到学校外面的公路上,北莱村、界塘村的那帮人见到两个家长二话不说就上去把那两个家长打伤了。北莱村、界塘村的十多个人应该是潘某丁与李某丙叫来的,这帮人他只认识李某丁和北莱村的“大弟”。当时韩某乙被打伤了。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当时其看到邱毅的父亲邱某和舅舅被“大弟”那帮人用拳头、脚和地上石头打伤的。其刚走到学校大门口就看到那帮人和邱方家长扭打在一起了。带头的是大弟,那帮人都是听他指挥的,事后还扬言要搞死邱方家长,弄得人心惶惶。当时只通知双方家长来,那帮人估计是李某丙叫来助阵示威的。那帮人是开摩托车进入学校的,有五六部摩托车。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潘某甲带着那十几个年轻人过去把富罗学生的家长围住,潘某甲过到去用手抓住其中一名家长的衣服,并且大声的问那名家长为什么那么迟才过来,潘某甲就对着那名家长一巴掌打过去,跟着潘某甲的那些年轻人见到潘某甲动手,就一起围上去对富罗学生的两名家长进行殴打。听说是李某丙叫潘某甲带人过来的,潘某甲他们来并不是处理调解的事务,只是过来撑场闹事的。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大弟”这帮人进到学校以后就吵吵闹闹,叫嚷着要学校交出邱毅的家长。这帮人出去不到一分钟,就听到打斗的声音。看到“大弟”这帮人围殴邱毅的父亲和舅舅,校方的人急忙上去劝架,但这帮人并没有停手,还用石头砸邱毅的父亲和舅舅,邱毅的舅舅被打倒在地。8、证人贝某甲的证言,证实学生李开炜、潘全福的家长及他们方的村民出到学校大门口,刚好遇到邱毅的家长和他的舅舅韩某,他们就在那里打起来了。见到邱毅家长及韩某被他们追着往学校里跑,关上大门后,潘某甲用脚踢和用石头砸学校的大门,要进去打邱毅的家长和韩某,后来政府和派出所制止他们才回去。9、证人黎某、廖某、贝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他们在学校门口见到韩某乙被十多个黄姚北莱村、界塘村的年轻人打倒在离学校门口二三十米远的水沟里。1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一共有11人去了学校参与调解。有其本人、李某甲、“大弟”、还有些不认识的人。11、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割伤人学生家属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在旁边吵吵嚷嚷的,之后又马上从地上一手抓起一个石头,砸向被割伤学生家属中一个叫“人头”的男子,之后也用石头砸到被割伤学生家属中一个叫李某甲的。这样,被割伤学生家属的那帮年轻人就去抢黑衣服男子手上的石头。穿红色衣服的人也拿起石头砸,但是不知道砸中谁。被割伤学生家属这边有李某甲、“人头”受伤,割伤学生家属那边穿黑色衣服那个男子受伤。12、证人潘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听有人问“你是学生的哪个?”黑衣男子说“是哪个关你什么事”。和潘某甲一起到来的那帮年轻人听黑衣男子说话那么牛,就一下围上去了。后来看到坐在女装车车尾的那名黑衣男子下车了蹲下身捡石头,那些年轻人见他捡石头,就上前一把将那名黑衣男子推倒下地,而邱毅的父亲停好车后,就跑到一边去了。后来一大帮的人就涌上去打那名黑衣男子,而邱毅的父亲在一旁的地下捡起一块石头就朝人多打架的地方扔了过去。13、证人潘某甲(大弟)的证言,证实当天上午,李某甲打电话给其说他的侄子在巩桥中学被学生打伤了,另外潘屋寨的人也被打伤了,叫其下去看看到底怎么回事?其去到巩桥中学时看见潘某乙、李某丁等人都到了,之后就问学校怎么处理,学校老师说对方的家长还没有到。等了一段时间正准备离开,对方家长才来到,他们就问对方怎么处理,对方当时的意思好像是不愿赔钱,而且说话很冲,于是双方就在学校门口打了起来。记得双方都拿了石头打的,后来其也被石头砸中胸口,最后在场的其他人将双方拉开后才停手。他们边是潘某乙、李某甲、李某丁三个人,另外有两个被打伤学生的家长,对方那边有两个人,一个是学生家长,另外一个不认识。对方有个人被打伤了。14、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实巩桥中学富罗的一个学生在学校打伤了界塘村一个姓李的学生和一个姓潘的学生,学校当时约双方家长到学校协商赔偿问题,界塘村的“江弟”叫其和潘某丙、潘仪福去学校帮助威、撑下场面,争取把对方家长震住,好让对方家长赔多点钱。后来他们一帮人去学校没有见到对方家长到来,出到校门口见到对方家长到了,潘某甲就带他们一起上去打了对方家长,把对方家长打伤了。当时有份参与的有其与潘某甲、潘某丙、“江弟”、“狗运”等人。那个人跌倒后就爬起来想拿石头扔,其和“狗运”、潘某丙这帮人接着跳下石头堆里去对那个人拳打脚踢,其打了两拳那个人的背部,其他人有些用手打,有些用脚踢他的身体。那个男的被打后,捡起石头朝他们扔过来,其和潘某甲、“江弟”几个被石头打中了。大约打了分把钟,被打那个人和那个学生家长就跑进学校躲,他们一帮人也追过去想打他们,学校马上将大门关上,他们进不去,就一直在那里大吵叫开门。对方被打那个人伤得比较重,听说后来赔了几万元钱给他。两个家长没见到动手,其与潘某甲、潘某丙、“江弟”、“狗运”等都有份动手打了。15、证人潘某丙的证言,证实参与打架的有潘某甲、潘某乙、潘彩福,还有几个黄姚镇其他寨的。是因为在巩桥中学读书的学生打架引起的,潘某甲知道后就叫上其和潘某乙、潘彩福等人一起去到巩桥中学。他们一帮人去到巩桥中学后,就在中学门口把富罗那个学生的家长等人打了。其没有看清楚都有谁动手,刚打了一下就有学校的老师等人拦开了。潘某甲、潘某乙受伤了。是潘某甲叫其去巩桥的,当时潘某甲只说去巩桥中学有事,什么事他没说。16、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林某乙共乘一部摩托车到巩桥中学门口,双方开始争吵时,林某乙就下车走过“大弟”那边去,其一边走一边听见双方在争吵,话还没说完双方就拉扯在一起了。其走过去以后就看见那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被林某乙打了一拳左边手臂,黑色上衣男子跌倒后,在地上顺势捡起石头、砖头砸向他们,其当时被砸到后背,他们这边也有人用石头砸对方,当时“大弟”被砸中胸口,“人头”被砸中后脑部位。可能是因为“大弟”见对方家长来得太迟,而且态度不好,所以“大弟”他们要打人。“大弟”讲界塘姓李的与北莱姓潘的被富罗一个学生割伤,他们就要富罗那个家长赔钱。这件事情跟“大弟”以及他们这帮人都没有关系,可能是因为“大弟”本村的人被割伤了,所以他才叫他们一起过来帮出头的。17、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因为是“大弟”叫其去的,“大弟”先动手打了那个男子,其也跟着其他人一起冲过去打对方了。当时是用石头和拳头对打的,对方有二人受伤,本方有五人受伤。是双方家长的儿子在校读书时发生矛盾引起打架的。当天上午到黄姚,“大弟”与他们讲起那事,这样其与同村的林某甲二人随“大弟”一帮人去到巩桥中学,大约在校半个小时就出到校门外,其到校门外公路边,大弟他们在校门口外,对方相见后,争吵了一下就发生打架了。对方用石头砸人,并砸伤人,就这样互相打。其也与对方打架,用拳头打对方二拳,也被对方打了二拳颈背部。“大弟”带有七个人,包括他们三人共十人到巩桥中学。因为潘某甲相当于他们的大哥,他说的话他们都会听,就像在巩桥中学那次,本来他们都已经走了,但听见潘某甲在后面叫他们大家一起打那两个学生家长,他们就立刻冲回去打那两个学生家长。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了韩某乙被故意伤害案发现场方位和概貌,现场位于昭平县黄姚镇巩桥中学门口。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昭公法鉴字(2011)050号,证实韩某乙右桡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年龄和身份情况,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人。21、影像诊断报告书、病情告知书,证实被害人韩某乙右桡骨骨折的事实。2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潘某甲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23、申请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害人韩某乙、邱某与潘某丁、李某丙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表示放弃追究李某丙、潘某丁等相关人员的一切法律责任,韩某乙收到李某丙、潘某丁交来的赔偿款共计38000元的事实。24、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经网上追逃,昭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8月3日在梧州监狱将刑满释放人员李某甲抓获归案。25、李某甲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6、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江弟”)侦查期间的供述,2010年,因为其侄子在巩桥中学被富罗那边的学生用刀割伤,其就和潘某甲、李某丁等几个人到巩桥中学和对方家长商量赔偿的事。他们到了学校没有看见富罗学生的家长就有点火气,后来在巩桥中学路口正好碰见富罗学生家长两个人开着一部摩托车进来。因为当时本来就有火气,双方的人就争吵起来,之后就动手打了起来。刚开始他们一帮人就对对方拳打脚踢,因为对方人少打不过,对方就跑下水泥路边的田下面,用石头砸向他们这边的人还击,当时其也被砸中手部。“二皮”等年轻人也用石头砸向富罗学生的家长,互砸了一段时间以后,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富罗学生的家长就跟着派出所的民警进到巩桥中学里面,当时他们都还有火气,想要继续打富罗学生的家长,但被民警拦住了。被告人李某甲辩解其没有参与殴打对方,经查,李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证人潘某乙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李某甲有份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辩解其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展智代理审判员  黎 婧代理审判员  卢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