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晓青与民盟遂宁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青,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李康贵,廖真贵,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青,男,生于1961年8月14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梧桐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8792347-6。法定代表人邓绍斌,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伦全,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李康贵,男,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原审被告廖真贵,男,生于1966年12月15日,汉族。原审被告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南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7277932-0。法定代表人廖真贵,公司经理。上诉人杨晓青因与被上诉人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原审被告李康贵、廖真贵、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裁定认为,被告廖真贵、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立案侦查。原告杨晓青与被告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廖真贵、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与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相关联,需要刑事追诉后才能确定,因此,本案现在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向侦查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晓青的起诉”。上诉人杨晓青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依法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审被告廖真贵仅是介绍该笔借款的居间人,故廖真贵、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杨晓青与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关联性,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答辩称,其通过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与廖真贵等人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所涉借款共计850万元,已于2013年全部还清本息,上诉人杨晓青提供的40万元借款包含在合同总借款当中。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对上诉人杨晓青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杨晓青所主张的该笔借款系通过原审被告廖真贵转款并收取资金利息,现廖真贵、四川双贵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立案侦查。杨晓青所主张的该笔借款是否与该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性,需要刑事追诉后才能确定,本案现在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杨晓青仍可就该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生斌审 判 员 李吉源代理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