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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金兴林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兴林,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625号原告金兴林,男,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安林,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金升社区E区。负责人张甲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苑承胥,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兴林诉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兴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金兴林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佳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