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建永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765号原告:刘建永,农民。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永与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粉刷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不是被告的印章,被告与原告间不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施工地点在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东华钢铁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被告所称加盖公章问题为案件实体性问题,不影响案件的管辖权。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