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扬州正浩电气有限公司、杨振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正浩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91民催1号申请人:扬州正浩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东,总经理。申请人扬州正浩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200005121793820(出票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胜利油田胜利环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东营莱商村镇银行;出票金额人民币3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8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18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正浩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彩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崔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