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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景海与孙军臣、窦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海,孙军臣,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174号申请人王景海,男。被执行人孙军臣,男。被执行人窦山,男。本院在王景海申请执行孙军臣、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景海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铁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