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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封树光、封帅帅犯非法狩猎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树光,封帅帅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7刑初19号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树光,男,生于1962年2月17日,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文盲,农民,系榆林市子洲县何家集镇西疙崂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迎宾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62********。2016年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劳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封帅帅,男,生于1990年5月6日,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榆林市子洲县何家集镇西疙崂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延化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90********。2016年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劳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银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为捕猎野生动物,携带蓄电池、电压转换器、铁丝铁棍,驾驶封树光的红色陕J65**号大江牌三轮摩托车来到甘泉县道镇焦庄大东梁国有林区,私自安装电网捕猎野兔四只。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作案工具蓄电池二台、电压转换器一台、铁丝一捆、铁棍三十五根、大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扣押物品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亦无异议,且有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劳山分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陕西省国有山林权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清单、销毁清单、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户籍证明信、子洲县公安局老君殿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杀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所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封树光、封帅帅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封树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封帅帅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蓄电池二台、电压转换器一台、铁丝一捆、铁棍三十五根、红色陕J65**号大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