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89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