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89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