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萍乡市耀春矿业有限公司与岳阳长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耀春矿业有限公司,岳阳长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53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耀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法定代表人陈梅香,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阳长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法定代表人韦秋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耀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长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阳长科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阳长科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善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