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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先霞与被执行人孙永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先霞,孙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杜先霞,女,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槐树庄村。被执行人孙永成,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0)招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永成于2012年1月18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永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永成名下有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YGK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永成名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YGKx**号。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当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