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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三龙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三龙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5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龙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叶帮镐。被执行人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苏立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龙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843372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08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破产清算,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以上事实,有(2016)浙0327民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破产清算,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审 判 员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