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徐伟金与田中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金,田中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845号原告徐伟金,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南刘宅子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02162711。被告田中玲,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南刘宅子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01052767。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金诉被告田中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伟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伟金负担。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