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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徐伟金与田中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金,田中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845号原告徐伟金,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南刘宅子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02162711。被告田中玲,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南刘宅子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01052767。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金诉被告田中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伟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伟金负担。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