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01号原告赵某某,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友谊,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