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01号原告赵某某,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友谊,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