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宫广才与朱金辉、徐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广才,朱金辉,徐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204号原告宫广才,男,1975年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宋保国,男,1968年生,汉族,职业干部。被告朱金辉(曾用名朱晓辉),男,1974年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徐伟,男,1981年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广才与被告朱金辉、徐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