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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雷强兵与何锋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强兵,何锋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802号原告雷强兵。被告何锋炎。原告雷强兵与被告何锋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锋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何锋炎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晶镜片,但至今尚有货款10000元未支付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锋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雷强兵货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陈瑛申请执行时效���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