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魏海龙与魏东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龙,魏东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74号原告魏海龙,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邵元乡小方村委会西湾村133号,身份证号码412327197012270531.被告魏东营,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邵元乡小方村委会西湾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04010597.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龙与被告魏东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魏海龙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刘美娟人民陪审员 刘军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