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73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