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华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29号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洪斌。委托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王成彬。被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东行执字第005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监字[2015]第05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关于“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部分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监字[2015]第05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