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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志会与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会,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抚行初字第26号原告刘志会,农民。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大新寨一村。法定代表人王军奇,镇长。委托代理人石金坤,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会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12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志会,被告委托代理人石金坤、朱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登记编号为2015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原告刘志会提供了迷雾村水库周边水淹地补助款、迷雾村2009年一事一议补助款发放使用情况、迷雾村水窖补助款、2013年迷雾村修排水渠补助款的发放情况四份信息。原告刘志会诉称,被告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满足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拒不提供支款单据和复印件,原告要求凡是迷雾村民享受到政府补贴的群众发放明细及票据复印件,被告给的过于笼统,我们向大新寨政府要了几次发放清单及明细,政府说是涉及到个人隐私,拒不提供。无奈我们只好诉诸于法律,请求法院满足我们的诉讼请求。2007年国家号召打水窖,说打一个水窖给500元补贴,可村里验收时只给了社员200元补贴,个别人没有打水窖,可是也领了补贴,为此我们向大新寨镇政府递交了政府发放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提供迷雾村领取打水窖补贴款的发放明细的复印件,被告没有满足原告的要求。2011年国家修建承秦高速时,占用迷雾村土地、荒坡、乡间小路及水库,影响我村上千亩土地不能及时灌溉,给村民造成极大损失,因为我们向大新寨镇政府递交了政府发放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提供承秦高速占用迷雾村所有土地及水库给予补贴款的发放明细信息,被告没有满足原告的要求。2011年至2014年迷雾村水库周边粮地受灾,国家给予了补偿,有的村民周边没有地也享受到了补偿,有的村民有地但只得到了很少,为此我们向大新寨镇政府递交了政府发放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提供迷雾村口粮地受灾的发放清单,被告没有满足原告的要求。以上事实均是国家惠农款和补偿款,中央三令五申指令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然而被告拒不贯彻执行,为此诉诸于法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满足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提供其复印件。原告刘志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抚宁县大新寨镇人民政府2015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一份,3、大新寨镇人民政府2015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4、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向其提供的迷雾村水库周边水淹地补助款、迷雾村2009年一事一议补助款发放使用情况、迷雾村水窖补助款、2013年迷雾村修排水渠补助款的发放情况四份信息(两页),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第25号文件。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退耕还林、良种补贴、打水窖补以及水库周边口粮地受灾补贴等政府信息,最初是以村务公开形式出现的,信息都是张贴在村里的公开栏内。而承秦高速征地和补偿信息公开是原抚宁县政府和国土局,该类公开是以公告形式出现的。镇政府根据原告的申请,已就本级政府保存的政府信息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联。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段明确规定。镇政府给原告的政府信息没有涉及其本人的具体信息,因而不能提供相关复印件,而涉案的《大新寨镇迷雾村退耕还林汇总表》、《大新寨迷雾村良种补贴汇总表》、高速公路迷雾村补偿情况汇总表》《迷雾村2003-2009年退耕还林补助统计表》、《迷雾村机动地粮食直补2006-2012历年明细》等五个政府信息都是经过加工整理的,不仅谈不上没有履责,而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履了职。综上所述,建议贵院核实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原告刘志会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抚宁县大新寨镇人民政府2015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一份,4、大新寨镇人民政府2015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5、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向刘志会提供的迷雾村水库周边水淹地补助款、迷雾村2009年一事一议补助款发放使用情况、迷雾村水窖补助款、2013年迷雾村修排水渠补助款的发放情况四份信息(共两页),6、中国共产党抚宁县委员会抚字(2015)17号文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4条。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原告刘志会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当日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提供2011年至2014年迷雾村水库周边受灾补助款发放的信息(口粮地)、迷雾村2009年一事一议补助款的发放使用情况、2006年至2007年村里打水窖补助款的发放明细、2013年迷雾村修排水渠补助款的发放情况,提供方式为书面。被告当日出具登记回执,告知将于2015年9月24日前予以答复。2015年9月23日被告作出2015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同时向原告提供了迷雾村水库周边水淹地补助款、迷雾村2009年一事一议补助款发放使用情况、迷雾村水窖补助款、2013年迷雾村修排水渠补助款的发放情况四份信息。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原告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信息作出如下描述:(一)2011年至2014年迷雾村水库周边受灾补助款发放的信息(口粮地),(二)迷雾村2009年一事一议补助款的发放使用情况,(三)2006年至2007年村里打水窖补助款的发放明细,(四)2013年迷雾村修排水渠补助款的发放情况。对原告的第(二)项、第(四)项申请,被告提供了迷雾村2009年一事一议补助款发放使用情况、2013年迷雾村修排水渠补助款的发放情况信息,可认定被告对该两项申请作出了答复;对原告的第(一)项申请被告答复为迷雾村水库周边水淹地2013年度补助款为66750元,庭审中被告称2011-2014年度范围内只发放了提供的金额,但其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对该情况未予以说明,应认定被告未按原告申请提供该项信息;对原告的第(三)项申请,原告对该项信息描述为发放明细,被告答复为迷雾村水窖补助款2007年度为12900元,应认定被告未按原告申请提供该项信息。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部分不符合规定,且告知书中未载明不予答复的理由,故应当认定被告作出告知书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责令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刘志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国审 判 员  崔 征审 判 员  池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子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