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柏忠诉郭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忠,郭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90号原告陈柏忠,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委托代理人陈桂荣(系原告姐姐),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郭林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克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忠诉被告郭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柏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经给付所欠款项,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00元减半收取1880.00元,由原告陈柏忠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