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志贤与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贤,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何志贤,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5618274-4。法定代表人王宝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志贤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