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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董德波、徐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波,徐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2刑初36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德波,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3月22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27日因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21因盗窃罪被咸阳市谓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12日释放。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6)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德波、徐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慕亚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德波、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董德波伙同徐涛从淳化县坐车来到三原县城关镇池阳大街西段中铁二十局东边的顺玉烟酒店,用撬杠撬开商店西边的防盗门,盗走店内芙蓉王、中华等各类品牌香烟49条及现金800元,后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9条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3360.24元。另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董德波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1被告人徐涛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12日释放。2016年1月8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在三原县南关新村将被告人董德波抓获。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徐涛主动到三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董德波赔偿被害人苏赛玉经济损失人民币13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德波、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自首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三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郑某甲、王某甲、袁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苏某甲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董德波、徐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德波、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60.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德波、徐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二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董德波、徐涛以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德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一七年五月七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雒 莉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祁 兵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