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陈×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741号原告何××,,女,汉族,农民。被告陈×甲,,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何××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5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现双方已分居生活2年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陈×乙2012年1月12日出生,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0年1月15日,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旨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被告陈×甲《常住人口登记卡》。旨在证明被告是××镇××村居民的事实;3、2015年10月16日,××镇××村出具的证明。旨在证明被告自2014年1月外出打工至今无法联系的事实。被告未出庭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2014年1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至今无法联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一名女孩陈×乙(2012年1月12日出生)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暂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无故离家,不尽家庭及夫妻义务已二年之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提出抗辩,应视为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在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可仍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与被告陈×甲离婚;二、婚生女孩陈×乙由原告何××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原告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洪林审 判 员 刘光明人民陪审员 杨维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