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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马屯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马屯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79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新城洋河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3171-3。法定代表人冉拥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晓明、徐亮,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马屯昌,男,1960年05月20日出生,住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被告马屯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永清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宗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