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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33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春节前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两上月即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2月4日生长女“于erer”,于2014年3月17日生长子“于yiyi”。原、被告结婚以来,前期夫妻感情一般,自2014年以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一直在吵闹中度过,特别严重的是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原告前期一直在家抚养两个孩子,2015年10月份开始,两个孩子由被告父母带着,原告也去青岛服装厂打工,被告在黄岛工地支模板,2015年12月6日被告到原告上班的厂里找原告闹仗,并强行将原告带回赣榆,还将原告手机、银行卡抢走,取走卡里的现金。被告连夜又开车回黄岛,被告三姐并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监护,长子由被告抚养监护,抚养费用均自理。被告于某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由于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处理好原告与母亲的婆媳关系,答辩人对于原告离家也有责任,只要原告能回头,答辩人做什么都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春节前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2010年农历正月初三,双方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2月4日婚生长女“于erer”,2014年3月17日婚生长子“于yiyi”。2015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庭审中,原告认可与被告之间并无太大的矛盾,只是由于其婚前与他人怀孕,婚后才发现,后来流产,之后被告家人就天天防着她,使其精神上受到长期压抑,导致无法忍受,而被告长期处理不好家庭关系,所以才要求离婚。被告也认可自己没有处理好原告与家人的关系。另查明,婚后被告花51500元购买二手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又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应已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现象,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草率离婚,只要双方能及时、慎重的处理矛盾,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并无大的矛盾,说明其感情较好,虽然原告婚前有不当之处,但被告既然已接受,就应当处理好原告与家人的关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要求离婚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