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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安徽含山东宇机制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安徽含山东宇机制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王晶。被执行人:安徽含山东宇机制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敬元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其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为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防止其转移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含山东宇机制瓦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自管产字第OO**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含国用(OO)字第XXOO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