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付某、龙某某、赵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特6号申请人付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3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龙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付某、龙某某、赵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指定审判员程本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付某、龙某某、赵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3月23日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内容为:赵某某下欠付某、龙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42224.00元,赵某某承诺定于2017年3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资金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止。申请人提供了借条原件、原借条复印件、转款凭证、取款凭证、收据、民事协议等证据,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在本院主持下,付某、龙某某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同意赵某某在2017年4月7日前一次性向付某、龙某某偿付借款本息2042224.00元,并自愿达成下列调解协议内容:由赵某某在2017年4月7日前一次性向付某、龙某某偿付借款本息2042224.00元。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