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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颜德君与王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德君,王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901号原告:颜德君。委托代理人:申开勇,镇雄县鸣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滔。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德君与被告王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德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颜德君负担。审 判 长 朱子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