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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柯文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357号被执行人柯文达,男,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04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交罚金5000元及退还赃款13000元给被害人张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柯文达在中国工商银行茂名河西支行营业室(账号62XXXXXX85)的存款923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柯文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茂名人民北支行(账号62XXXXXX19)的存款1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光胜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赖明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