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柯文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357号被执行人柯文达,男,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04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交罚金5000元及退还赃款13000元给被害人张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柯文达在中国工商银行茂名河西支行营业室(账号62XXXXXX85)的存款923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柯文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茂名人民北支行(账号62XXXXXX19)的存款1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光胜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赖明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