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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157号龚炳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炳开,中方县花桥镇芋头冲二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龚炳开,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中方县花桥镇芋头冲二矿(简称芋头冲二矿),住所地中方县花桥镇梅树冲村。组织机构代码69856369-9。法定代表人陈宗青,事务执行人。本院在执行龚炳开申请执行中方县花桥镇芋头冲二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炳开与被执行人中方县花桥镇芋头冲二矿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支付了相关款项。申请执行人龚炳开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本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2015)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