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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朱迎九,湖南省元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03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法定代表人龙军。被执行人朱迎九。被执行人湖南省元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迎九、被执行人湖南省元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迎九、被执行人湖南省元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