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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敬松与陈晓义、王东燕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敬松,王东燕,陈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杨敬松,男,住黄岛区。被执行人王东燕,女,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陈晓义,男,户籍地黑龙江五常市。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123号上述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第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