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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代立新与刘翠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立新,刘翠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82号原告:代立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兵,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翠珍,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余。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立新与被告刘翠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立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立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代立新负担。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