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代立新与刘翠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立新,刘翠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82号原告:代立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兵,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翠珍,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余。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立新与被告刘翠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立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立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代立新负担。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