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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晨与吴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绥滨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吴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绥滨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晨,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温振国,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超,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黄殿波,绥滨县绥东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绥滨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翁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旗,男,该公司理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30元,减半收取63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春贵审 判 员  李 淳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