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执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孔维强、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强,孔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075-1号申请执行人:孔维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孔祥军,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孔维强申请执行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费145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695元,合计739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孔祥军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739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