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飞扬与被告任宝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扬,任宝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程飞扬,住承德市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宝东,住平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程飞扬与被告任宝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飞扬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飞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