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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2301号原告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健康西路西延线南侧、辛寨西支路以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孙广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绍彬,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委托代理人李连震,男,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新民市罗家房乡。被告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9号(704室)。法定代表人徐杰,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1,607.3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孙绍彬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E5**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吉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1,607.3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绍彬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E5**号车辆的产权户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 威审 判 员  邢利利人民陪审员  于丽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