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双焕申请执行李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焕,李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张双焕,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根喜,男,汉族。张双焕依照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171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3189元。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李根喜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全部案款217120元(履行案款时应支付的利息以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另行计算),如果李根喜不能偿还上述案款,唐家升(男,汉族)作为该案的担保人自愿承担上述民事责任。执行费3189元,张双焕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本院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4执1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2192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阮建锋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