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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志国与张文杰财产保全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国,张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保40号申请人刘志国,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张文杰,男,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人刘志国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424民初99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16)豫1424民初999-1号民事裁定书,并向天津市武清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了(2016)豫1424民初999-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424民初999-1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保全完毕,本案执行保全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清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