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363号原告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唐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亚平,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富华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太,局长。委托代理人臧靖,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月英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相 媛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