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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创星手套有限公司与谭文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创星手套有限公司,谭文容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创星手套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文容。委托代理人高芝平,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阴市创星手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文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澄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江阴市创星手套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是,上诉人江阴市创星手套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阴市创星手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张朴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