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祝志刚与张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志刚,张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762号原告祝志刚,现住白城市被告张宇峰,中国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班长原告祝志刚诉被告张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6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投注彩票,由于被告所带资金不足,在被告要求下,原告为其垫付彩票款13,5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原告经催要,被告未能偿还,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3,540.00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数额也正确,每月只能偿还原告1,000.00元。现根据原告的陈述集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的审理重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和事实,庭审中出示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2015年8月16日欠款13,540.00元。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综合评判如下:2015年8月16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投注彩票,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垫付彩票款13,5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3,540.00元。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存在,但暂时无力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5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13,54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