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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天津逸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逸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507号原告天津逸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6号南楼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华,天津逸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红霞,天津逸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艳玲,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田志军,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干部。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负责人陈春,分局长。第三人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大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迈春,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君,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逸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第三人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战华审 判 员  杨德润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