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与汪某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汪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428号原告: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住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岳文。职务:副局长。被告:汪琴,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诉被告汪琴劳动争议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