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春、艾洪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春,艾洪玲,周来波,艾立宝,王开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360-2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洋,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洪春,农民。被告:艾洪玲,农民。被告:周来波,农民。被告:艾立宝,农民。被告:王开国,农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洪春、艾洪玲、周来波、艾立宝、王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莒南县万通车轮制品厂的房地产、被告临沂市万通车轮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存款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莒南县万通车轮制品厂所有的现在莒南县石莲子镇大河疃村土地使用权1宗【土地证号为莒南集用(2006)第XX**号】,查封期间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谦实审 判 员 程立东人民陪审员 董子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