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乔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XX,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居民,住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5165号民事调解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93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XX、高XX、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高XX、李XX当即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3‰,利息从201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2200元、执行费42620元。但被执行人李XX、高XX、李X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XX所有牌号陕KLD4**(车架号:LFMGJE725AS007528)丰田牌小型汽车、牌号陕KZY3**(车架号:JTJBK11A292419904)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牌号陕KE24**(车架号:LFPH4ACC071A49886)红旗牌汽车、牌号陕KLV5**(车架号:SALAN2F46BA578590)发现牌汽车、牌号陕KY04**(车架号:LVSHFAAL2BN142150)福特牌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牌号陕KVV5**(车架号:4JGBF8GE9AA612664)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陕KN89**(车架号:WVGAV67L7AD004478)途瑞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牌号陕KLD4**(车架号:LFMGJE725AS007528)丰田牌小型汽车、牌号陕KZY3**(车架号:JTJBK11A292419904)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牌号陕KE24**(车架号:LFPH4ACC071A49886)红旗牌汽车、牌号陕KLV5**(车架号:SALAN2F46BA578590)发现牌汽车、牌号陕KY04**(车架号:LVSHFAAL2BN142150)福特汽车;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牌号陕KVV5**(车架号:4JGBF8GE9AA612664)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陕KN89**(车架号:WVGAV67L7AD004478)途瑞汽车。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