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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雪飞、李新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雪飞,李新卫,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雪飞,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新卫,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审被告:金丹,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再审申请人金雪飞与被申请人李新卫、原审被告金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商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雪飞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要求撤销(2015)台临商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审被告金丹在借款后,分多次将欠款汇入李新卫制定的账户用于还款,至2015年6月23日已经全部还清借款本息。被申请人李新卫在诉讼中隐瞒已经全部还清借款本息的事实。被申请人李新卫提交意见称:申请人金雪飞所提交的证据中,137××××7888这一号码不是李新卫本人所有,证据中提到的还款也不是归还金丹欠他的钱。金丹在借款4万元后,虽然归还了15000元,但尚欠250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6日,原审被告金丹向被申请人李新卫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4月6日。申请人金雪飞对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李新卫在原审中自认金丹已经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本院认为:借条是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合意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被申请人李新卫与原审被告金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申请人金雪飞认为,原审被告金丹已经付清借款,并提供了手机号码为137××××7888的短信交流信息以及短信中指明的支付宝账号用户名为冯溯的转账记录。申请人金雪飞在谈话中自认,短信中所提及的还款是归还给137××××7888号码的机主。经查,137××××7888机主为管欢欢,并非本案被申请人李新卫。申请人金雪飞无其他证据证明归还管欢欢的欠款与欠李新卫的款项为同一笔借款的事实。因此,申请人金雪飞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金丹已经归还李新卫欠款的事实。因此对申请人金雪飞要求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金雪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雪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周幼萍审 判 员 朱 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