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阮善平、邱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善平,邱济良,阮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阮善平,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邱济良,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金芳,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阮善平与被执行人邱济良、阮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善平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济良、阮金芳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支付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阮善平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阮善平以被执行人邱济良、阮金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9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